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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约车如何管:逾七成意见支持归为新业态(2)

2015-11-11 17:43来源:未知

  也有326条意见认为,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。理由包括: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,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;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,不是运输服务,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;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,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。

  是否按新业态来管理?74%意见认为有必要

  148条支持新业态 VS 40条反对

  关于的管理问题,一共收到199条意见。其中,148条意见认为,应按照新业态纳管,占74%理由是,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、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,与巡游出租车之间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,应实施分类监管。

  40条意见认为,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,理由是,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,应当与巡游出租车政策一致,彼此公平竞争。

  车辆

  网约车性质是否为出租客运?52%意见认为是

  440条支持“营运”VS 406条反对

  关于这个问题的846条意见中,有440条建议支持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“出租客运”,占52%。理由是: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,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、驾驶技能、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;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,都是营运车辆,都应当登记为“出租客运”;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》,适当延长报废年限。

  有379条意见反对网约车车辆性质登记为“出租客运”。理由是:私家车从事营运符合“共享经济”,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,有利于促进就业;相比于巡游车,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,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,8年报废不合理,也造成资源浪费。

  还有27条意见建议应创设新的一类“网络预约车辆”性质,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。理由: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,界于“营运车辆”与“私家车”之间,或可单独定性为“网络预约车辆”,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。

  就比例来说,支持和反对两者差距很小,说明在这一点上仍有很大争议。

  什么车能作为专车?83%意见认为标准要高于巡游出租车

  98条VS19条

  117条意见里,有98条意见认为,专车的标准应高于巡游出租车,占83%,理由是,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的人,应按照高品质服务、差异化经营原则,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出租车。

  有19条意见认为,不应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作规定。

  价格

  网络专车价格该怎么定?32%意见认为要政府定价

  关于价格方面,收到了301条意见,其中98条意见认为,应实行政府定价,占32%,理由是,网约车也属于出租汽车,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,体现公平性。

  有112条意见认为,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,理由是,网约车应实施政府指导价,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。

  此外,还有91条意见认为,应实行市场调节价,理由是,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,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。

  补贴是否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?

  有87条意见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。理由包括: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;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,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,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;如形成垄断,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,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,一旦其退出市场,则出现服务空白。

  有53条意见则表示反对。理由包括: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,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、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,对消费者有利,政府不应过多干预;提前10日将奖励、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;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,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;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,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。